卫计委:乡村医生养老待遇不得低于低保水平

2013年09月01日02:04  京华时报

  京华时报讯 (记者张然)为进一步完善乡村医生养老政策,提高乡村医生待遇,日前国家卫生计生委发出通知,要求各地要加快制定并完善乡村医生养老政策,采取多种形式提高乡村医生养老待遇,确保其养老金收入不低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。

  通知提出,要切实保障乡村医生待遇,全面落实乡村医生补偿政策。各地应当采取先预拨、后结算的方式发放乡村医生补助,由县级财政部门直接将补助经费的80%以上按月拨付乡村医生,余额经考核后发放,不得挪用、截留。

  通知强调,有条件的地方可将取得执业(助理)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纳入乡镇卫生院编制统一管理。

(原标题:乡村医生养老待遇不得低于低保水平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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